对先使用商标提供的保护
商标法通过对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和对注册商标撤销条件的规定,对先使用商标给予保护。
(一)注册程序对在先使用人的保护。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已经使用的商标如果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先使用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30条和33条的规定,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先使用的证据和理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的理由成立,应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先使用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如果商标局裁定驳回异议,先使用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作出最后的决定。
(二)注册商标争议程序对在先使用人的保护。
如果先使用人没有在法定的异议期间提出异议,注册申请已被核准,先使用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按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注册。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商标法对先使用商标的保护,具体表现为不允许他人将先使用的商标抢先注册,如果已被抢先申请注册,先使用人可以依法定程序请求驳回申请,已经注册的,可以请求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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