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霸生物科技“力体健清火宝”遭处罚
2008年5月8日,深圳市民李先生在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处购得由“深圳市海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力体健健清火宝”,在宝宝服用时发现有问题,隧停止服用。后经发现“深圳市海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力体健健清火宝”食品存并非保健品仅属特殊营养食品,存在以食品冒充保健品,宣传保健功能等违法虚假宣传行为。(包装广告称补充脑黄金、增强免疫力、消食化积、健胃等等)
2008年10月27日消费者李先生正式向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举报关于“深圳市海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力体健清火宝”涉嫌违法误导欺骗消费者的问题。
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立案调查,消费者李先生所举报的情况属实,于是对李先生所举报的涉案厂家进行了处罚。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2009年3月17日向举报人李先生进行了书面答复。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增强免疫力功能、促进消化功能”属于保健功能。深圳市海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功能的规定。依据《广告食品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依法对深圳市海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答复摘录)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工商南处 〔 2009〕 第 13号
当事人: 深圳市海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实,深圳市海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力 體 健清火宝”的外包装上使用了“增强免疫力”“经常给宝宝食用增强肠胃功能及促进消化吸收的功能食品”的宣传语,产品包装属于广告,该食品为特殊营养食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增强免疫力功能”“促进消化功能”属于保健功能。
深圳市海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功能的规定。根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罚款 200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 2000元缴交到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户:深圳市财政局;帐号: 08001030101008,收费编码: 0415002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易维网提醒: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婴儿食品时注意,不要再被虚假宣传广告所欺骗,凡发现上述违法产品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作者: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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