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调查业能否从地下走到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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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安部首次在北京、上海、重庆等全国十个大城市对私人调查服务机构进行公开调研。此消息一公布,立刻受到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有人称,私人侦探业合法化已现曙光。
从1992年中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所在上海成立以来,人们对私人侦探业合法化的讨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1993年,公安部下发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 人开 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但是十年来,来自民间的承办私人调查业务的机构并没有消失,反而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全 国每个中等以上城市都有二十多家侦探社,全国已超过千家,但是取得合法营业资格的不足10%。
私人侦探业半公开地存在的一个最重 要的理由就是社会需要。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证据已成为司法审判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从某种程度上说,私人调查业为那些有理却由于能力和条件 所限难以得到有力证据的当事人提供了帮助。当然,需要并不就是一个行业存在的惟一理由,但是,毫无疑问,无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如何健全,国家权力系统如 何庞大,它也不可能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这些国家强制力达不到的空间应该就是社会组织、民间机构的活动范围。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西方国家有完备的 法律制度,也有无法替代的私人侦探业,甚至有时政府也要借助于这一行业的原因。
私人调查业遭到抨击最多的,就是在调查过程中的违 法行为,包括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侵犯他人隐私等。也就是说,即使你有权知道,也要合法地知道。但这并不是这一行业本身的过失,恰恰说明这一行业缺乏应有的 行业规范。一个没有合法地位的行业当然谈不上规范,在大多数私人调查机构都处于一种“半地下”状态的情况下,我们很难期望它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因此, 要想彻底消除私人调查业的违法行为,应该给其以合法的地位,同时在法律上规范其经营活动。这种规范一方面是严格限制它的违法活动,另一方面也要给它以一定 的空间。由于私人调查业的特点,它必须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它的活动如公安机关一样的一丝不苟,那它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同时,对 一个行业的规范还在于司法对它的矫正。对于私人调查业中存在违法行为,司法机关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其所得证据合法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对该机构的直 接诉讼活动来加以规范。如果当事人认为私人调查机构的活动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通过起诉来达到维权和惩戒的目的是十分有效的。而这一行业自身也可以通过这种 诉讼活动来起到行业自律的结果。
公安部对私人调查业进行公开调研的目的我们无法揣测,但我们可以期待一个有社会效益且规范运作的私人调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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